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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公共交通优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3年04月19日 09:25   浏览:62   来源:亳生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做好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国资委起草了《关于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公共交通优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并注明提出意见建议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

    信函方式  

请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回龙桥路1号)优抚褒扬处。来信请注明“《关于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公共交通优待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电邮方式  

请将书面意见邮至ahyfc2019@163.com


     电话方式  

请拨打联系电话0551-65902922(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4月18日


关于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公共交通优待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36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皖退役军人发〔2021〕27号),做好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我省享受公共交通优待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全国范围内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包括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统称为优抚对象。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有关优待政策。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优待内容
(一)设立军人专用候车室(区)、优先通道(窗口),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的现役军人军属、残疾军人、“三属”,提供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的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二)利用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以及广场、LED显示屏、楼宇灯光秀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的先进事迹。
(三)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免费乘坐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道路班线客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三、其他要求
(一)优抚对象凭部队颁发的现役军人优待证(电子优待证)或《军(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文职人员证》《军(警)士证》《义务兵证》《学员证》、军队离退休证以及现役军人家属优待证(电子优待证)和相关凭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电子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电子优待证)、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上述优待政策。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将退役军人和“三属”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的补贴费用纳入财政补助统筹考虑。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障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交通运营单位予以补贴并及时发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落实好公共交通优待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及时发放优待证,并督促交通运输、国资部门落实所属企业公共交通优待相关政策,实现优待证公共交通刷卡功能,为优抚对象凭优待证享受公共交通优待政策创造条件。
(三)各相关责任单位结合自身运营建设实际,设立优抚对象服务站点或窗口,做好政策宣传,提升服务质量。
(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面向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出台更大幅度、更多形式的交通优待举措。
(五)鼓励有条件的市积极探索与省际毗邻地区开展城际交通领域优待事项合作共享、互联互通,为我省牵头实现长三角优待事项一体化积累经验。

来源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美编房佳旭

校对:张健珊

审核魏   强

监制   

主办:谯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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